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7386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住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行署街1幢总层数12层C单元C-10-1。负责人李长江。委托代理人刘金凤,女,生于1987年6月,住重庆市黔江区,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被告李琼英,女,生于1968年2月,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与被告李琼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华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