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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执字第147-1号

赵辅清与太原市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辅清,太原市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赵辅清,女,194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太原印刷厂干部,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太原市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风东街山西科技传媒大厦8层,注册号140106200021118。法定代表人贾汉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辅清与被执行人太原市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4)迎民初字第20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玉山

审判员  许晓东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 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