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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4017号

周忠明诉文泽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忠明,文泽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4017号原告周忠明,男,生于1973年9月23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文泽,男,生于1987年12月12日,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明诉被告文泽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XX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