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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4399号

原告路秀勤与被告王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路秀勤,王龙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4399号原告路秀勤,女,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龙涛,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秀勤与被告王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苏宝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秀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秀勤负担。

审判员  冉满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