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4399号原告路秀勤,女,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龙涛,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秀勤与被告王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苏宝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秀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秀勤负担。
审判员 冉满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