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执裁终字第00498号申请执行人李仕国,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被执行人李海兵,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申请执行人李仕国与被执行人李海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0968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向本地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房地产管理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海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仕国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海兵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终结本院(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09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哲
审判员 胡海军
审判员 熊化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谭林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