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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许仕花与庄国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仕花,庄国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983号原告许仕花,女,196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庄国丁,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仕花与被告庄国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许仕花以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仕花申请撤回对被告庄国丁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仕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693元,由原告许仕花承担,决定予以免交,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叶小燕人民陪审员  杨丽滢人民陪审员  苏 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官 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