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许仕花与庄国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仕花,庄国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983号原告许仕花,女,196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庄国丁,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仕花与被告庄国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许仕花以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仕花申请撤回对被告庄国丁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仕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693元,由原告许仕花承担,决定予以免交,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叶小燕人民陪审员 杨丽滢人民陪审员 苏 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官 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