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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1209号

王思和、付彩真与王应标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思和,付彩真,王应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209号

申请执行人:王思和,男,1936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申请执行人:付彩真,女,193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应标,男,195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二原告之长子。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太民一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未执结标的款为17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太民一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杰执行员 王西峰执行员 孔祥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