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4206号
原告:孟祥伟,男,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士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民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
法定代表人:杨开武,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健,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传管,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在原告孟祥伟诉被告蒙城县民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杨传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孟祥伟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祥伟承担。
审判员 王宝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 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