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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4206号

原告孟祥伟诉被告蒙城县民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杨传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祥伟,蒙城县民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杨传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4206号

原告:孟祥伟,男,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士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民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

法定代表人:杨开武,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健,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传管,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在原告孟祥伟诉被告蒙城县民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杨传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孟祥伟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祥伟承担。

审判员  王宝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 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