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830号
原告:朱红军,男,生于1968年10月1日,汉族,住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杨艳丽,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世伟,男,生于1967年9月30日,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裴凤玲,女,生于1966年6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
原告朱红军诉被告张世伟、裴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红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艳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世伟和裴凤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红军诉称:被告裴凤玲向原告借款47万元,并于2008年3月14日书写借条一张。张世伟系裴凤玲丈夫,该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后经原告朱红军多次追要,该笔借款二被告至今未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47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被告张世伟和裴凤玲均缺席无答辩。原告朱红军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2、张世伟与裴凤玲的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及其身份情况;3、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裴凤玲于2008年3月14日因贩煤向原告借款现金47万元的事实以及约定的利息为月息2分,该借条是裴凤玲亲笔书写的,方国建也在场,并在借条上以证明人的身份签名;4、证人葛某和李某当庭作证证言各一份,证明从2009年开始,与原告一起多次向被告裴凤玲催要过借款。被告张世伟和裴凤玲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依职权向被告张世伟的父亲张发云调取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二被告系其儿子和儿媳,两人长期外出,无联系方式和地址,并称其认识原告朱红军,朱红军到家找过张世伟要账等情。本院依职权向被告裴凤玲的哥哥裴遂现调取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很长时间都没有见过其妹妹裴凤玲和妹夫张世伟,无联系,无地址。本院依职权向方国建调取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其与原告朱红军系好朋友,被告裴凤玲因在濮阳开煤场时向原告朱红军借款47万元的过程,其到场参与过两次,借据系被告裴凤玲亲笔书写;借条上的“证明人方国建”字样是其本人在2015年6月份后来添加的,仅证明其在场,系见证人。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和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均来源合法有效,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对上述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结合对证明人方国建的调查,本院对借据原件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朱红军提供的借条原件上的“月息2分”字样明显与借据上内容部分的字样不一致,因二被告缺席,原告又未提供相应的证明予以佐证,故对借条中的“月息2分”内容的真实性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裴凤玲在濮阳做煤炭生意,因资金紧张,从元月份开始,裴凤玲向原告朱红军借款,朱红军分三次在濮阳借给裴凤玲现金共计47万元,裴凤玲给原告朱红军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据今借到朱红军现金肆拾柒万元整(470000.00)裴凤玲2008年3月14号。证人葛某和李某均证实从2009年开始,与原告朱红军一起多次向被告裴凤玲催要过借款。被告张世伟的父亲张发云和被告裴凤玲的哥哥裴遂现均证实二被告长期外出,无联系方式,无详细地址。另查明,借据原件上的“证明人方国建”字样,系方国建在2015年6月份添加的。上述借款经原告朱红军多次追要,该笔借款二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47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朱红军提供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能够证明原告朱红军与被告裴凤玲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因缺乏被告张世伟与裴凤玲系夫妻关系的相关证明,故无法认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所以被告裴凤玲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张世伟不承担责任。因双方未就利息部分作出书面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所称利息为月息2分,因无证据证明,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裴凤玲应支付逾期利息,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裴凤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红军借款47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8350元,由被告裴凤玲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李 华
审 判 员 :郭晓玉
人民陪审员 :XX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韩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