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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执字第485-2号

冯新占与张丽、张玉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新占,张丽,张玉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上执字第485-2号申请执行人冯新占,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执行人张丽,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张玉柱,男,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址同上。系张丽之父。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上执字第485号执行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张丽、张玉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丽、张玉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工资的扣留(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华彬

审判员  霍建民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