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蒋世恒、包头市中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世恒,包头市中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153-1号申请执行人蒋世恒,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包头市中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兴盛镇。法定代表人沈明全,经理。申请执行人蒋世恒与被执行人包头市中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8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世恒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河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红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