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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刘玲与杨长福、曲广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玲,杨长福,曲广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69号原告刘玲,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委托代理人郎聪。被告杨长福,男,汉族,1967年12月11日出生,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曲广东,男,汉族,1970年11月24日出生,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玲诉被告杨长福、曲广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杨长福、曲广东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9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明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