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212号原告:李XX。被告:刘XX。委托代理人:李栋彬,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栋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20日,我与被告在太子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月17日育有一女刘X1,现年1周岁。我与被告因婚前了解不足,没有建立起充分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同时被告一直没有稳定工作,没有生活来源,没有承担起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现双方感情己破裂,无和好可能。我们没有任何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请求法院判令一、我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刘X1归我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如判决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不用原告承担子女抚养费。原告现居无定所也无工作,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我有稳定的工作和住所,所以我要求抚养孩子。无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及债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婚生女刘X1于2014年1月17日出生。婚后双方因家庭琐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原告不能谅解被告。并于2015年1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及债务。确认上述事实的依据有,结婚证、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李XX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原告主张婚生女刘X1随其一起生活,根据子女抚养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因婚生女刘X1年纪尚幼,且原、被告分居后婚生女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并结合原、被告的客观实际,故婚生女刘X1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每月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8条、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离婚;二、婚生女刘X1(2014年1月17日出生)由原、被告共同抚养,随原告李XX一起生活,被告刘XX承担子女抚养费500元自2016年1月起每月初给付一次至婚生女刘X1年满18周岁止;六、个人衣物、被褥等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XX、被告刘XX各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安 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一丹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第7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8条: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11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