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266-2号申请执行人郑为武,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卓顺,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黎方云,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为武与被执行人卓顺、黎方云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田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卓顺、黎方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9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在履行期限届满5日内如实向本院申请财产,但被执行人卓顺、黎方云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5)古执字第26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黎方云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未扣押)。除上述财产外,本院向相关职能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卓顺、黎方云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卓顺、黎方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黎方云所属车辆准确位置,致使本院无法对该车辆进行有效控制,故无法进行处置变现。本院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结果无异议,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全案执结,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古田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能容
代理
审判员 陈承伟
代理
审判员 李进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啟恒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