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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民催字第00042号

安徽德力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徐毛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安徽德力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经开民催字第00042号

申请人:安徽德力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机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毛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安徽德力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29日进行了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安徽德力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300051/22799301,出票日期为2015年04月24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人为湖北三环汽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收款人为武汉双鸥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德力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善祥

审 判 员  赵 焱

代理

审判员  郑灵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