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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晏x与田x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x,田x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晏x,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住深州市。被执行人田x武,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护驾迟镇护驾迟村人,现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晏x与被执行人田x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田x武名下财产暂时不能变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深民二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英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樊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