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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驻法执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冀春红与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春红,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驻法执字第149-1号申请执行人冀春红,女,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新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2013)驻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冀春红与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喜禄审 判 员  吕玉宝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国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