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3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宗耀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耀明,樊五,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095号申请执行人宗耀明,个体。被执行人樊五,个体。被执行人张霞,个体户,系樊五妻子。本院在执行宗耀明申请执行樊五、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樊五、张霞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4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世平执行员 李成立执行员 王 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支 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