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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恢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肖合德与张首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合德,张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恢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肖合德,男,1956年2月29日生。被执行人张首伟,又名张伟,男,1974年10月19日生。关于肖合德申请执行张首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张首伟清偿原告肖合德货款本金4047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0元由被告张伟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首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张来彬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炳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