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张金辉。委托代理人吴明万,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一生之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行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步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辉诉被告成都一生之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辉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个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辉撤回对被告成都一生之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9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金辉承担。
审判员 邓双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 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