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406号原告赵国献,男,生于1965年3月9日,汉族。被告董清凯,男,生于1986年11月14日,汉族。被告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五星乡五星集村107号。
法定代表人:董清凯。被告董化铭,男,生于1965年8月8日,汉族。被告陈长坡,男,生于1969年3月17日,汉族。被告刘峰,男,生于1974年6月6日,汉族。被告胡长兴,男,生于1970年3月23日,汉族。被告苏勘云,男,生于1990年1月5日,汉族。被告濮阳县全苑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五星乡史军第一村22号。
法定代表人:苏勘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献诉被告董清凯、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化铭、陈长坡、刘峰、胡长兴、苏勘云、濮阳县全苑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国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75元减半收取为4938元,保全费3557元,共计8495元,由原告赵国献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张占卿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