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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406号

赵国献与董清凯、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化铭、陈长坡、刘峰、胡长兴、苏勘云、濮阳县全苑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国献,董清凯,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化铭,陈长坡,刘峰,胡长兴,苏勘云,濮阳县全苑粉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406号原告赵国献,男,生于1965年3月9日,汉族。被告董清凯,男,生于1986年11月14日,汉族。被告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五星乡五星集村107号。

法定代表人:董清凯。被告董化铭,男,生于1965年8月8日,汉族。被告陈长坡,男,生于1969年3月17日,汉族。被告刘峰,男,生于1974年6月6日,汉族。被告胡长兴,男,生于1970年3月23日,汉族。被告苏勘云,男,生于1990年1月5日,汉族。被告濮阳县全苑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五星乡史军第一村22号。

法定代表人:苏勘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献诉被告董清凯、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化铭、陈长坡、刘峰、胡长兴、苏勘云、濮阳县全苑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国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75元减半收取为4938元,保全费3557元,共计8495元,由原告赵国献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张占卿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