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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1095号

钱立忠与黄涛、鲁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立忠,黄涛,鲁微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1095号

原告:钱立忠,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委托代理人:钱立秀(钱立忠的妹妹)。

被告:黄涛,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汉族。

被告:鲁微微,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立忠诉被告黄涛、鲁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立忠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52元,减半收取4676元,由原告钱立忠承担。

审判员  余卫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邾海霞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