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832-1号申请执行人张得平。被执行人姜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2日向姜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同年9月2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姜萍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姜萍工资收入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金龙执行员 陈明胜执行员 黄树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