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908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377号,组织机构代码73469935-9。代表人李建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仲建华,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高爱萍,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与被告仲建华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与仲建华、高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仲建华、高爱萍名下均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民三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王光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