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知民初字第36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志丹,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悦,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铜山县宜佰家百货超市。经营者陈勇。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山县宜佰家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颜茂苏
代理
审判员 崔 悦
代理
审判员 李为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顾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