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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行审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周海涛、苏华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局,周**,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楼行审字第99号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新路口岳阳楼区政府机关大院。组织机构代码证:00636251-2。法定代表人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男,汉族,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周**,男,1981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居委会,身份证号码:43060219810128****。被申请人苏*,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居委会,身份证号码:42108119790115****。本院在审理岳阳市岳阳楼区*******局申请强制执行周**、苏*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局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雅审判员 鲁长斌审判员 谢东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批表文书名称行政裁定书文书编号(2015)楼行审字第99号文书拟稿人鲁长斌报批时间2015年12月29日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局被申请人周**、苏*判决、调解、裁定、决定的主要内容:准许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 意   见庭 长审批意见主 管领导意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