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1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嘉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嘉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1197-1号申请人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上海嘉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嘉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黎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梅根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程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