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1292号
原告:王富梅,无业。
被告:万帮友,个体经营户。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案受理了原告王富梅诉被告万帮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富梅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王富梅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梅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桂诗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