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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3865号

原告李进诉被告李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李进,李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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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3865号原告李进,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妹格,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会,住着涿州市。委托代理人高连云,清凉寺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进诉被告李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同意并帮助被告在自己宅基地上建房,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被告也无其他住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邵锁强

代理

审判员  毕征征

人民陪审员  杨继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金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