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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23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苑山岭与解少令股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山岭,解少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358-2号申请执行人苑山岭。被执行人解少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苑山岭与被执行人解少令股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144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28610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件款150000元并向申请人发还。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未执字第023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党白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