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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216号

李初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初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21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初,男,195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2015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5]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初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李初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国文

审 判 员  谢敏广

人民陪审员  梁建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洁玲罗燕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