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21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初,男,195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2015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5]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初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李初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国文
审 判 员 谢敏广
人民陪审员 梁建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洁玲罗燕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