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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518号

蔡周华与张如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蔡周华,张如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518号原告蔡周华,男,1947年4月29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亮,女,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会同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被告张如泽,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原告蔡周华与被告张如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同年12月29日,原告蔡周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周华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周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5元,减半收取1202.50元,由原告蔡周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粟晓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彭英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