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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6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曾强与重庆市铜梁区广利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强,重庆市铜梁区广利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6026号原告曾强,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金明,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广利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龙兴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发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强诉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广利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曾强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曾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曾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谭小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