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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647号

杨中华申请执行陈珍强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中华,陈珍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杨中华,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圣母巷。被执行人陈珍强,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龙坪办事处涪江区。本院受理杨中华申请执行陈珍强合伙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3)船山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诉讼费274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3)船山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树青

审判员  唐晓凰

审判员  陈 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詹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