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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陈凯洲与闻正兰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凯洲,闻正兰,孙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516号申请人:陈凯洲,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闻正兰,女,194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孙睿,男,200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崔艳,系闻正兰女儿,系孙瑞母亲。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受理申请人闻正兰、孙睿、陈凯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闻正兰、孙睿、陈凯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2月29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王国峰赔偿吴以友: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合计50000元,于2015年1月20日前履行;二、闻正兰、孙睿、陈凯洲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