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再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勇权、周建国等与成都精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军等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勇权,周建国,成都精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军,赵维国,钟盛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再终字第7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周勇权,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张超成,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周建国,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覃礼顺,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成都精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刘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康健忠,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军,女,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康健忠,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赵维国,男,193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灵龙路***号*栋*单元*号。委托代理人张羽,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冬梅,女,1967年1月17日,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钟盛长,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再审人周建国、周勇权因与被申请人赵维国、成都精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精创商贸公司)、刘军、钟盛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成民申字第16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周勇权的委托代理人张超成、申请再审人周建国的委托代理人覃礼顺、被申请人精创商贸公司、刘军的委托代理人康健忠、被申请人赵维国的委托代理人张羽、赵冬梅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钟盛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