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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执保字第571-1号

绵阳长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尚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中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绵阳长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尚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中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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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保字第571-1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长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农科区。组织机构代码:68042456-X。

法定代表人:卢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尚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68613912-9。

法定代表人:董周,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市中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经济开发区三江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6675437-4。

法定代表人:杨斌。绵阳长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尚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中邦节能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四川尚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绵阳市商业银行存款。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四川尚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绵阳市商业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朝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