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执复字第14号复议人刘真,男,住东辽县。复议人李秀才,男,住东辽县。复议人霍寿尧,男,住东辽县。委托代理人王文革、郑国文,辽源市恒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林志安,男,住东辽县。被执行人贾德芳,女,住东辽县。复议人刘真、李秀才、霍寿尧不服东辽县人民法院(2015)东辽执异字第2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志安与贾德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辽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因贾德芳未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林志安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9月6日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辽执字第12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东辽县安石镇世财养殖专业合作社生猪128头。刘真、李秀才、霍寿尧提出异议,认为世财养殖合作社不是贾德芳个人所有,不应是被执行的主体。东辽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异议人与贾德芳均系东辽县安石镇世财养殖合作社成员。并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和承担风险。贾德芳所欠林志安的购买饲料款是在合作社经营期间所产生的,东辽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期间查封128头生猪行为,异议人所提的异议请求与依据不能排除执行的合法性。因此驳回异议。对所查封的128头生猪的权属问题应另行诉讼确认。复议人刘真、李秀才、霍寿尧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理由为:贾德芳个人是被执行人,并非世财养殖合作社及其他股东。
本院认为,东辽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林志安与贾德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查封世财养殖合作社的128头生猪应确定权属,再作处分。东辽县人民法院(2015)东辽执异字第25号执行裁定已告知复议人此诉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真、李秀才、霍寿尧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群利
审判员 :李冀超
审判员 :何洪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李 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