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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民初字第777号

陈建友与夏玉云、杜少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5-21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建友,夏玉云,杜少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777号

原告:陈建友,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AVCONSTITUCION146TORREJONDEARDOZ28850MADRIDESPANA(西班牙。

委托代理人:徐焕崇,青田县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玉云,女,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班牙,具体地址不详。

被告:杜少斌,男,1959年7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友与被告夏玉云、杜少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陈建友负担。

审 判 长  叶灵群

人民陪审员  叶一伟

人民陪审员  孙晓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陈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