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777号
原告:陈建友,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AVCONSTITUCION146TORREJONDEARDOZ28850MADRIDESPANA(西班牙。
委托代理人:徐焕崇,青田县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玉云,女,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班牙,具体地址不详。
被告:杜少斌,男,1959年7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友与被告夏玉云、杜少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陈建友负担。
审 判 长 叶灵群
人民陪审员 叶一伟
人民陪审员 孙晓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陈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