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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执字第00392号

吴定学与张雅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定学,张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项执字第00392号申请执行人吴定学,男,汉族,1966年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张雅保,男,汉族,1958年生,住项城市。本院在执行吴定学与张雅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在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项民初字第00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伟堂

审判员  刘东祥

审判员  韩东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中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