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831号原告刘彦荣(反诉被告),男,1956年11月18日生,汉族,和顺县人。被告王海军(反诉原告),男,1970年农历4月26日生,和顺县牛川乡上沟村人,现住。
原告刘彦荣诉被告王海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芝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彦荣,被告王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彦荣诉称,2015年8、9月份期间,我的羊群与被告的羊群在山上放牧时混合在一起,回家数羊时发现丢失了五只羊(价值约4000元),我以为被盗,去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调查属实,证据确凿,经多次催要,对方拒不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五只黑羊,并赔偿其他损失2000元。
被告王海军辩称,我的羊圈有原告的三只黑羊,不是五只。头一天我家的羊跑到原告家1只,第二天是跑进原告家羊10只,赶回7只,还有4只羊在原告的羊群。2015年9月份原告从我家的羊圈牵走1只羊,到现在原告还有我5只羊,要求原告将我的5只羊给我后,我将原告的3只羊给原告。
原告刘彦荣针对被告的反诉辩称,该的羊群就是在该村,如果被告能找出他的羊就赶走,或者有证据证明我隐藏或卖了被告的羊,愿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在2015年的8、9月份期间,原、被告的羊在山坡上放牧时,两家的部分羊被伙在一起,原告称回家后清点自己的羊时,少了5只,后来就找被告协商,被告王海军认可有原告3只羊,不是5只,并要求原告将该丢失的5只羊归还后,给还原告的3只羊。原告称被��扣了该5只羊,不是3只,是被告王海军将该的5只羊转移到了昔阳县,并提供录音资料予以证明。另原告要求赔偿2000元损失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王海军要求原告返还该5只羊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刘彦荣要求被告王海军返还该5只羊,虽提供了录音材料予以证明,但该录音资料并不能够证明被告王海军确实扣了该5只羊,录音材料中也仅是原告刘彦荣的转述,被告并没有认可。被告王海军在法庭上认可该羊群有原告刘彦荣3只羊,对该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海军理应返还原告。对原告请求的2000元损失,因无证据证明而不予认定。对被告王海军的反诉,因仅有口头陈述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而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属于刘彦荣所有的三只羊返还原告刘彦荣。
二、驳回原告刘彦荣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王海军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收费减半收取为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彦荣承担10元,由被告王海军承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芝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毕俊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