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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开封市巍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开封市水利局水利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巍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水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行初字第50号原告开封市巍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653309-5。法定代表人蒋广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涛,河南省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侯少轩,河南省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开封市水利局组织机构代码00531783-2。法定代表人许东升,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尚明,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郝琛,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原告开封市巍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予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巍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开封市巍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市水利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卫勇审 判 员  孙丽平人民陪审员  赵清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