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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386号

邓国才与邓旋进、孔杏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国才,邓旋进,孔杏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386号

申请执行人:邓国才,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邓婉君,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邓旋进,男,汉族,1965年11月8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孔杏仪,女,汉族,1965年8月27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邓国才与被执行人邓旋进、孔杏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

一、被执行人邓旋进应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00万元,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予申请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邓旋进应偿还律师费52000元予申请执行人;

三、申请执行人在上述两项债权范围内,以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七路39号保利花园25栋3单元703房(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A)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执行人孔杏仪对被执行人邓旋进的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8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正由本院另案【(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304】查封处理中(三水的房产、南海的房产),待处理完毕将一并对本案予以分配。另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3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刚立执行员  杜焕成执行员  胡增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胜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