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9090号原告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火车站西。法定代表人靳勇刚,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魁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洪武,男,1967年4月15日生。
原告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焦洪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万零五百三十四元,由原告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潘幼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豫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