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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1810号

田菲与王庭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菲,王庭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810号原告田菲。委托代理人朱寒峰,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庭栋。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菲与被告王庭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菲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菲撤回对被告王庭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菲负担。

审 判 长  吴福君

人民陪审员  钱宏远

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