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810号原告田菲。委托代理人朱寒峰,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庭栋。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菲与被告王庭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菲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菲撤回对被告王庭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菲负担。
审 判 长 吴福君
人民陪审员 钱宏远
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