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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954号

任顺花与王喜玲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顺花,王喜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954号申请执行人任顺花,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养绪,男,汉族,居民。系申请人任顺花之夫。被执行人王喜玲,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秦和平,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之夫。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19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214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310元、执行费159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3000元,双方当事人就剩余之款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95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 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邱世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