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一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任金兰与王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金兰,王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一初字第00425号原告:任金兰,女,1976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兴隆镇光荣村西门**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301976********。被告:王苗军,男,1973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兴隆镇马坞组,下落不明,公民身份号码3425301978********。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原告任金兰诉被告王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外出务工,无法联系,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潘志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江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