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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朱辉与许海池、王金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辉,许海池,王金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朱辉,男。委托代理人雍明富,男。被执行人许海池,男。被执行人王金术,男。关于申请执行人朱辉与被执行人许海池、王金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许海池、王金术应支付给朱辉借款本金300万元和利息422000元,应承担的一审案件诉讼费20400元,本案执行费32600元。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对被执行人许海池、王金术的相关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已扣划了王金术的银行存款65900元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朱辉。因被执行人许海池、王金术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辉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许海池、王金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辉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俊审判员 向海洋审判员 夏文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