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申杰彦,汉族,男,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佛山市麒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关于申杰彦申请执行佛山市麒沣建材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佛南劳人仲案字(2013)150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120000元及承担本案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顶棚、车间办公室等上盖建筑物及厂内的电线、水池钢盖、燃气管道等财产于2015年9月15日、11月19日进行了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缴纳保证金导致流拍,本案进入以物抵债阶段,本案申请执行人及本院另案【(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537、538、540、541】的申请执行人周再明、赵艳华、曾志高、申淑娥一致同意将上述财产按照最后一次拍卖价格11224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以抵偿债务。因上述财产的第二次拍卖价格为112240元,没有超过申请人的申请标的,因此申请人无需补上差价。综上,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对上述财产以物抵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原属被执行人佛山市麒沣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简易棚架2745.58㎡,简易一层工业用房270㎡,简易一层工业用房13.5㎡,简易一层工业用房9.24,㎡,混合工业用房1层45.45㎡,水池钢盖48.41,燃气管道(60mm)7米,燃气管道(100mm)10米,90mm电线162米,50mm电线341.36米,32mm电线174米,16mm电线572.19米,10mm电线348.73米,4mm电线344.81米作价11224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权112240元。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申杰彦、周再明、赵艳华、曾志高、申淑娥所有,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尹 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伟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