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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终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李帮君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复议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214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洪,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颖。李帮君因诉北京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8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李帮君向一审法院诉称,其是针对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下称西城分局)作出的《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回复》(下称《回复》)向市公安局申请的行政复议,西城分局所作的《回复》是违法的,其提出的控告举报是要求西城分局追究李刚伪证罪的刑事责任,不是信访,市公安局京公复不受字(2015)48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48号决定书”)没有证据和事实依据系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市公安局辩称,李帮君曾于2014年11月20日向西城分局反映“立案、追究李刚伪证罪”的诉求,西城分局信访部门根据李帮君反映的情况,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答复意见》并于当日邮寄送达李帮君。2015年8月24日,李帮君再次向西城分局反映同一事项,西城分局于2015年8月31日,以李帮君反映的问题系重复信访不再答复为由作出《回复》。李帮君针对《回复》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我局认为李帮君的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故依法作出了“48号决定书”。“48号决定书”内容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李帮君的诉讼请求。2015年11月5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东行初字第835号行政裁定查明,2015年9月15日,市公安局收到李帮君针对西城分局的《回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收到李帮君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市公安局立即向西城分局发出《关于核实李帮君复议有关情况的通知》,要求西城分局对《回复》的有关情况核实并于2015年9月17日前报告。西城分局在收到市公安局的通知后向市公安局提供了其向李帮君作出《回复》的相关事实依据材料。一是2014年11月20日李帮君向市公安局提出要求确认西城分局对李刚伪证罪一案不作书面答复的不作为违法的《复查申请书》,二是2015年1月19日西城分局对《复查申请书》所作的编号为684509的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三是工作说明及其所作的此次《回复》。在对西城分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市公安局认为李帮君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作出了“48号决定书”。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前提条件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查明的事实,李帮君向西城分局提出的控告举报事项系要求西城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依法追究李刚“伪证罪”的刑事责任。李帮君就此对西城分局所作《回复》不服,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中第(二)项明确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而李帮君的请求事项明确为要求西城分局依法追究李刚“伪证罪”的刑事责任,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也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了李帮君的起诉。李帮君不服一审裁定,以一审裁定事实认定错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市公安局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李帮君向西城分局申请的事项系要求西城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依法追究李刚“伪证罪”的刑事责任。该申请事项既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帮君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李帮君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宁代理审判员  王元代理审判员  闫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陶慧 来自